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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49家超市销售假冒“金利来”皮具

信息来源:eooloo.com   时间: 2012-01-17  浏览次数:542

    如皋市某超市店主沙某因销售标有“金利来”商标的钱包、腰带,被权利人诉至法院。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超市店主沙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金利来公司是金利来商标的注册人,其公司经其许可,享有金利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权,金利来公司商品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5月16日,金利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在如皋市高明镇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钱包、腰带。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金利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购买了4条腰带、1个钱包,其中钱包上两条皮带的带扣、尾部均使用了金利来商标图案,并取得一张盖有超市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后经鉴定,被控侵权商品与正牌金利来相应商品相比,侵权商品缺少带有金利来标识的包装盒与包装袋,吊牌上缺少保修卡、防伪码及厂家说明,商品上缺少100%真皮的标识。而金利来正品仅通过专卖店和授权加盟店销售,正品价格一般在二三百元左右,被控侵权商品皮质低劣、价格低廉,系假冒金利来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
    金利来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遂一纸诉状将沙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赔偿其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另查明,金利来公司还以如皋的超市业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共计向该院提起49起类似的诉讼。
    由于该案中被告因侵权获利和原告被侵权遭受的损失均无法确定,原告金利来公司请求法定赔偿,法院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沙某的经营场所地点及规模、沙某并非专业皮具经销商、金利来公司对如皋共计49家超市提起诉讼等情节,结合金利来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并作出一审判决。金利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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